1. 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西宁市安置条件的复转人员)。
2. 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5平方米的;
3. 申请家庭的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市统计部门的统计公报为准)
注:离异、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的无房户且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的或年龄在30岁以上的单身无房户且其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的。
1. 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2.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职工,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失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
3. 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证明。有房户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注:如属集体户口的由单位出具有无分房证明;配偶户口属外地城镇户口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房产情况证明。
1、申请
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地区行政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填写《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审定表》并提交相关办理材料。
2、初审
各区行政服务大厅将申请资料移交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及时组织社区开展入户调查,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组织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10天,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盖章证明并报市行政服务大厅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窗口。
3、终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在当地新闻媒体及网站上予以公示7天。无异议的,在《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审定表》签署同意意见,并统一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销售,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申请先后顺序、住房困难程度决定轮候批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号码顺序按照原受理先后顺序确定,并按照该顺序进行预购登记后参加选房。房号确定后购买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间签订购房合同和办理付款等有关手续。第二十条 凡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但无正当理由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购房的视为弃权,二年后才能重新申购。
西宁市虎台街道办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13号1号楼办公室5楼
电话:0971-732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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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